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文件精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现将2021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需按规定办理延续。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二)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初审单位在系统审批通过并报送注册中心复核。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未按通知要求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注册中心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已公布“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初审单位负责。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时期,各初审单位要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和《北京日常防疫指引》等相关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视频、照片等资料存档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注册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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